再次爆炸!爲麽殺!?
對方,個時間觀唸分強。
這偵察兵通病。
對方也如此。
“午時間段,對方殺害教導主任隨即消失。”
“從午到現,超過半時間,對方麽都沒,衹兩個原因。”
“,某些條件沒達成,暫時沒機會或能力事。”
“,對方已經,但警方沒發現。”
葬場,徐嚯板凳,腦緒斷繙湧。
時間來到淩晨零點。
過半時,但依舊沒麽線索。
“如果原因導致兇沒現。”
“條件麽?”
“性條件才能阻擋對方複仇,但”
兇目標很確,就殺。
殺需最基礎性條件便肢健全,兇具備這條件。
教導主任,程玉,第拋屍現場,都能証對方具備。
對方都已經殺還能麽條件阻擋對方殺?
這符郃常理。
就像,腳喫飯完,後腳說自己會喫飯樣。
後續目標很特殊?
“對,對於來說,這起案子誰需定條件才能殺?”
徐嚯眉頭蹙起。
開始數著還活來幾。
“私學院衹,均已。”
“公學員對來說報複仇,即便殺也沒理需等這麽久。”
“沒所謂性條件。”
“而且午到這段時間,警力未滲透每,對方肯定機會。”
“但從教導主任到現開始,沒任何信息現”
對方殺絕對繞開這起案子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