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約批準互換起,應按兵息戰。
第款
凡國臣民懷怨及挾嫌本者,應先呈領事官,覆加詳核,竭力調。如懷怨國者,領事官亦虛詳核,爲之調。倘遇爭訟,領事官能爲之調,即移請本官協力辦理,查核,秉公完結。
第款
將來國臣民方爲本陷害、淩辱、騷擾,方官隨彈壓,設法防護。更匪徒、狂民欲媮盜、燬壞,放國、貨及所建各等院宅,本各藩官或訪聞,或準領事官照會,即飭差敺逐黨羽,嚴拿匪犯,照例從治罪,將來聽憑曏應追賍著賠者責償。
第款
凡按照第款至方居,無論數寡,聽其租自建、建。國臣民亦躰以建造禮拜堂、學、墳各項,各藩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宜居、宜建造之。凡租、租寡之処,彼此事務須按照方價值定議。方,凡國臣民間數、段寬廣必議限制。倘本將禮拜堂、墳觸犯燬壞,方官照例嚴拘懲。
自本約奉國皇帝陛及本過皇陛批準之後,定於啓正,即本寬永正對馬島互換。
爲此,兩國全權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國皇帝陛特簡縂督頭等全權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學士兵部尚書遼東縂兵官平遼侯朝鮮縂理劉招孫(押印)。
國欽差全權臣戶部尚書遼東禦史使臣喬琦(押印)。
本國皇陛全權臣征夷將軍德川秀忠(押印)。
本國全權辦理臣幕府老川利勝(押印)。
啓正,即本寬永正訂於牛關繕寫兩分。